(2015)石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余贵云与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余贵云,男,1973年生,汉族,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被申请执行人:赵志强,男,1980年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余贵云申请执行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赵志强支付余贵云案款17560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余贵云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赵志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51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赵志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勇代理审判员 杨正顶代理审判员 杨建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