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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4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要强申请执行李晓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要强,李晓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427-3号申请执行人张要强,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申请执行人李晓彩,女,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4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晓彩名下银行存款三十八万九千三百四十八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段宝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