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罗淑秀与温碧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淑秀,温碧慧,关锦华,邱奋,佛山市南海区新南方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淑秀,女,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碧慧,女,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原审被告:关锦华,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原审被告:邱奋,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新南方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组织机构代码:70811936-5。法定代表人:关锦华。上诉人罗淑秀因与被上诉人温碧慧、原审被告关锦华、邱奋、佛山市南海区新南方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120元,经向本院申请缓交也未获批准,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没有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淑秀逾期未交纳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31120元,其缓交申请也未获本院批准,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没有交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黎洁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潘超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