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1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高新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158-1号申请执行人:高新光,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树炜,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树立,男,汉族。关于高新光与执行曹树炜、曹树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曹树炜、曹树立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高新光返还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60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3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曹树炜、曹树立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高新光支付因诉讼支付的律师费192658元;三、原告高新光对被告曹树炜名下共84套房产享有有限受偿权。因曹树炜、曹树立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新光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新光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曹树炜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为使案件顺利执行,应依法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曹树炜名下共计84套房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赠与、租赁等任何方式进行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张运强审判员 陈立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贵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