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民三初字第7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曹玉堂与周玉才、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堂,周玉才,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三初字第722-1号原告:曹玉堂,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筵宾镇略庄村。被告:周玉才,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湖南崖村。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5号。负责人:王德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路21号负责人:王磊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玉堂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周玉才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周玉才驾驶的��Q×××××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于莒南县温泉汽修有限公司停车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葛寒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