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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恰妹与林香金、林瑞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林恰妹,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少文,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香金,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原住福清市,现在利比里亚,具体住址不详。被告林瑞同,男,193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林思琪,女,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郑珠英,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恰妹与被告林香金、林瑞同、林思琪、郑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恰妹于2015年3月27日以双方就诉争纠纷做妥善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恰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99元,减半按1199.5元收取,由原告林恰妹负担。审判长王统勇审判员魏益钦审判员游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施李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