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6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肖钢与重庆桥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钢,重庆桥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6685号原告肖钢,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唐用强,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彦,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桥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书香名都8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56346236-4法定代表人罗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廷强,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学能,重庆市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钢与被告重庆桥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钢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20元,由原告肖钢负担,本院决定免交。审 判 长 张 万人民陪审员 陈 邹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锡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