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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胡磊磊申请赵金侠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磊磊,段贺香,段瑞江,赵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胡磊磊,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段贺香,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段瑞江,现住绥化市。(与被告段贺香系父子关系)被执行人赵金侠,现住绥化市。(与被告段贺香系母子关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磊磊与被执行人段贺香、段瑞江,赵金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段瑞江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胡磊磊彩礼款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00元,并且承担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绥北双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