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保字第4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日照市畅通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海工程建设总局青岛北海工程分局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保字第4457号提请人: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日照市畅通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玉章,总经理。被申请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青岛北海工程分局。负责人平殿宏。被申请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法定代表人赵祉胜。提请人日照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日照市畅通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青岛北海工程分局、中海工程建设总局之间因承揽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中,根据申请人日照市畅通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日照市畅通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日照市畅通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在银行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二百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长 许广会审 判 员 黄小燕代理审判员 胡保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