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执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雅安市恒大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元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恒大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元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262-2号申请执行人:雅安市恒大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尉晋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波,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元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魏岱序关于雅安市恒大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元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雨城执字第2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四川元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雅安市恒大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解除对四川元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元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