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卓梧桐与黄进坪、黄黎明、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梧桐,黄进坪,黄黎明,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卓梧桐,男,汉族,1982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进坪,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黎明,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857792-3。法定代表人黄进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在福建省武夷山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529149-3。法定代表人黄进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卓梧桐与被执行人黄进坪、黄黎明、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仲裁委员会(2015)泉仲字159号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进坪、黄黎明、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连带偿付给申请执行人卓梧桐借款78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待算),并缴交仲裁受理费26000元、执行费664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暂不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予以准许,故未将黄进坪等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又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吕晓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