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付彦涛诉孙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彦涛,孙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付彦涛,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双山镇多稼村二屯。被执行人孙刚,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双山镇多稼村二屯。付彦涛诉孙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14)双双民初字第31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孙刚给付申请执行人土地流转费2239.4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向人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双执字第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闫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