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董勇与陶星德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勇,陶星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244号原告董勇,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陶星德,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原告董勇诉被告陶星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董勇于2015年4月22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董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董勇负担。审判员 何朝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龚敬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