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木楼信用社申请执行苗楠楠、任国明、冷营振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楼信用社,苗楠楠,任国明,冷营振,张仙,朱玉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45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楼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王召乡木楼村负责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苗楠楠,男,1990年1月6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任国明,男,1967年11月26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冷营振,男,1963年11月19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张仙,女,1967年10月12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朱玉粉,女,1964年3月16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木楼信用社申请执行苗楠楠、任国明、冷营振、张仙、朱玉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092XX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苗楠楠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苗楠楠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