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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黄金芬与张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芬,张先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151号原告:黄金芬。委托代理人:王俊昇,台州市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芬为与被告张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2元,减半收取1541元,由原告黄金芬负担。审 判 员 郏笑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肖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