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黄金芬与张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芬,张先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151号原告:黄金芬。委托代理人:王俊昇,台州市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芬为与被告张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2元,减半收取1541元,由原告黄金芬负担。审 判 员 郏笑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肖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