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铁岭经济开发区兴达煤炭有限公司诉安启龙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经济开发区兴达煤炭有限公司,安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808号申请执行人铁岭经济开发区兴达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凤成,经理。被执行人安启龙铁岭经济开发区兴达煤炭有限公司诉安启龙买卖合同纠纷案,四平市中级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十日作出了(2014)四民三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42,8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的(2014)双执字第8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闫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