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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南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南刑初字第0003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司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南检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宜青、检察人员王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11时45分,被告人杨某驾驶鄂A×××××重型普通货车,沿本区纱荆线由纱帽向东城垸方向行驶至黄陵巷处,超越其前方同向行驶的鄂A×××××大客车时,与其对向的张济学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张济学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杨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济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报警,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张济学家属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该调解书签订后,被告人杨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济学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1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杨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查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张济学身份信息材、杨某身份材料及驾驶证、鄂A×××××货车行驶证、保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收条、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黄克华证言;被告人杨某供述和辩解;湖北军安(2014)交鉴字第38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武爱法(2014)尸检字第119号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后,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学善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沙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