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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马民初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琴与扬州昇林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琴,扬州昇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马民初字第0066号原告张琴。被告扬州昇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来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小朝,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张琴诉被告扬州昇林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叶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