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勤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