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执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敬刚、魏光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敬刚,魏光成,魏敬礼,魏光林,曹明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79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敬刚,居民。被执行人魏光成,居民。被执行人魏敬礼,居民。被执行人魏光林,居民。被执行人曹明中,居民。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安商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敬礼、魏光成、魏光林、曹明中、魏敬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根据案情需要终结(2014)安商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安商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宗宝审判员  王培林审判员  孟兆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