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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西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沈阳长桥胶带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宾州水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长桥胶带有限公司,黑龙江宾州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西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长桥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黄河北大街乐山西路4号。法定代表人修陆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冰,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宾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宾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常张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沈阳长桥胶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宾州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墨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