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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杨石柱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石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石柱,男,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2004年10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8月29日因犯抢夺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石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3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石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9日17时许,李某甲(已判决)驾驶“蹦蹦车”载乘客被告人杨石柱和李某乙到哈尔滨市呼兰区生态学校附近时,因车费问题,李某甲(男,18岁)与被告人杨石柱及李某乙发生厮打,随后被告人杨石柱找来其哥哥杨某某(已判决),李某甲找来其父亲李某丙(已判决),杨某某到现场后殴打李某甲。在杨某某等人欲离开现场时,李某丙用啤酒瓶将杨某某手部致伤,杨某某用啤酒瓶将李某甲背部致伤,之后双方逃离现场。李某甲经法医鉴定为:后背部软组织开放性外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未达伤残等级;损伤后四周医疗终结。被告人杨石柱经法医鉴定为:全身多处软组织开放性外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未达伤残等级;损伤后四周医疗终结。杨某某经法医鉴定为:外伤致右手软组织开放性外伤,暂定为轻微伤;损伤后90日复查右手功能是否达轻伤及评定伤残等级;损伤后六周医疗终结。李某丙为轻微伤。案发后,经侦查,被告人杨石柱于2014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石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石柱、已决犯杨某某均系主犯,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石柱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17时许,李某甲(已判决)驾驶“蹦蹦车”载乘客被告人杨石柱及李某乙到哈尔滨市呼兰区生态学校附近时,因车费问题,李某甲(男,18岁)与杨石柱及李某乙发生厮打,随后杨石柱找来其哥哥杨某某(已判决),李某甲找来其父亲李某丙(已判决),杨某某到现场后殴打李某甲。之后在杨某某等人欲离开现场时,李某丙赶到现场,双方再次发生厮打,李某丙用啤酒瓶将杨某某手部致伤,杨某某用啤酒瓶将李某甲背部致伤,李某丙、李某甲致杨石柱身体多处软组织开放伤。之后双方逃离现场。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互不赔偿,互相谅解。经侦查,被告人杨石柱于2014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2014年6月9日18时40分左右,李某甲电话报警,称其及其父亲于2014年6月9日17时左右在利民西八道街大排档外被人打伤。2014年11月24日23时许,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公安分局太阳岛派出所民警经侦查,于2014年11月25日零时许在哈尔滨市平房区蓝点网吧内将正在上网的在逃人员杨石柱抓获。2、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杨石柱的户籍情况,2014年10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8月29日因犯抢夺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6月21日刑满释放。3、法医学鉴定书:(1)杨石柱全身多处软组织开放性外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未达到伤残等级;损伤后四周医疗终结;(2)李某甲后背部软组织开放性外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未达到伤残等级;损伤后四周医疗终结。4、刑事判决书:证实杨石柱的前科情况。5、证人李某乙证言:2014年6月9日17时10分左右,他和杨石柱从滨才二期打蹦蹦车到生态学院后面的大排档,因车费问题杨石柱与司机争吵并厮打起来,后他和杨石柱一起用拳脚打司机。打完后杨石柱接到杨某某打来的电话,杨石柱让杨某某来帮忙,这时司机也给其父亲打电话。过了几分钟,杨某某和郑某到了,杨某某问怎么回事并上去踹了司机几脚,又用拳头往司机脸上打了几拳。后来司机的父亲带着人来了,打了起来,挨打的那个司机手里拿了两个酒瓶子直接去打的杨石柱,杨石柱被两三个人直接按到地上拳打脚踢,杨石柱和杨某某怎么和对方打的他不知道。杨石柱的伤是先被司机和其父亲用啤酒瓶子划伤的,接着被司机按在地上一顿拳打;杨某某的伤是司机的父亲用对讲机砸的头造成的;他自己是被两三个人打的,没看清是谁,司机的伤是他和杨某某、杨石柱一起打的,他和杨石柱只用拳脚踢打了,杨某某先是用拳头打的司机,然后用铁链打司机的头部,后来还用敲碎的啤酒瓶子扎司机的后腰部,司机父亲的伤被谁打的他不知道。6、证人肖某某证言:2014年6月9日下午5时许,他和李某丙去取无线对讲机,回来时李某甲给李某丙打了个电话,然后李某丙说去找李某甲,之后他就随李某丙去找李某甲。到生态学校后李某丙把车停下,之后他往前走了几步,看见李某丙和前边的一个青年打在一起了,当时李某丙手里拿对讲机和啤酒瓶子打那个年轻人。他害怕打到自己,就没跟到前面去,那些人打了有几分钟警察就来了。他看见李某丙的脑袋出血了。7、同案犯杨某某供述:2014年6月9日下午大约四、五点钟的时候,他弟弟杨石柱给他打电话,让他和郑某去利民八道街小光那吃饭。他俩就打车往吃饭的地方走,这时他弟弟杨石柱给他打电话问他在哪呢,他听见电话里很吵,问怎么了,他弟弟说打起来了,让他赶紧过去,他到场后问怎么回事,他弟弟说蹦蹦车司机多向自己要钱,他就去拽司机的衣服领子踹司机几脚,然后又去司机的车上拿了根铁链子要打司机,被他弟弟拦住了。然后他们几个人就往大排档的方向走,蹦蹦车司机就跟着他们,大约走了二十多米,就看到来了好多蹦蹦车,然后好多人往他们这边跑,他们看人多准备跑,被蹦蹦车司机抓到了,然后蹦蹦车司机的父亲拽着他的衣领子就拿着对讲机照他头部砸了一下,接着蹦蹦车司机就用啤酒瓶子从正面向他头部砸过来,他用手一挡就把手划坏了。接着又上来几个男子对他拳打脚踢,这时他挣脱后就跑到一个大排档那,拿起一个啤酒瓶子,看到李某丙骑在一个人身上,他就从侧面向李某丙头部打了一下,把李某丙打倒了,这时好几个人过来打他,把他打倒在地上,接着又踢他,他不知道自己怎么起来的,又往大排档的方向跑,这时一个男子把他搂住了,这个开蹦蹦车的男子认识他,然后他就让那个男子说让他们那些人别打了。他没有用啤酒瓶子扎蹦蹦车司机的腰。8、同案犯李某丙供述:2014年6月9日17点左右,他在呼兰区学院路利民八道街附近,他儿子李某甲与所拉的客人杨石柱、李某乙因为打车不给钱发生争吵,他们两人打了李某甲,李某甲打电话给他说挨打了,然后他就和杨某、葛某某、肖某某说李某甲被打了,然后他就开着肖某某的三轮车拉着肖某某,杨某、葛某某、沈某(外号)也都开着三轮车,还有几辆三轮车司机,他叫不上名字。他到了之后看见李某甲拽着一个年轻男子,他就问是不是那个人,李某甲就指着前面的几个人,他就追了上去,将其中一个男青年的脑袋用对讲机打了一下,把对讲机打坏了。然后他就在一个大排档的啤酒箱内拿了两个没开盖的啤酒瓶子,将两个瓶子碰碎后,他看见李某甲和一个男子打在一起了,就用碎啤酒瓶子将这个男子胳膊划了几下,将对方的胳膊、手和腿部都划伤了。这个人身上有纹身,他又将另一个上身是半袖的男子手给划伤了,然后他就往网吧的方向去了,在树毛里来了一个男子用啤酒瓶子打他头部,他就没意识了,他醒来后发现手被扎坏了,然后王某(三轮车司机)就喊别打了,这时李某甲和他说后腰被对方给打坏了,王某喊完后双方就不打了,警察就来了,后来他和李某甲在医院住了十天院。9、同案犯李某甲供述:2014年6月9日17点10分左右,他在滨才城二期拉了两个男子去生态侧门,到了地方后双方因为车费问题发生争吵,坐在车后面的男子就撕扯他的衣领,把他的银项链也拽掉了。随后这两个人就下车,把他也拽下车,用拳头和脚打他头部,他用拳头打了坐在车后面的男子,那两个人打完他拽着他不让他走,坐在后面的男子打电话叫来了一个穿深色外套,身高170厘米左右,24岁左右短发的男子,把他往胡同里拽,他就死拽车不放,同时给李某丙打电话,告诉李某丙其让人给打了,在生态侧门。在李某丙来之前那几个人又叫来两个男子,这时那五个人又开始打他,后来的一个男子上他的车拿了锁车的铁链打他的头部,这时李某丙带着三、四个男子赶来了,对方五个人就要离开,他告诉李某丙就是那五个人,他就追那五个男子,李某丙手里拿着对讲机就追其中一个穿白T恤的男子,用对讲机扔到那个男子之后和李某丙撕扯在一起,他看到坐在副驾驶的男子用瓶子砸了李某丙的头部,他就在大排档的酒箱里拿了一个瓶子,扔向了坐在他车后排的男子。然后两人厮打在一起了,那个男子将他压在身下,他趴在地上,他用右手臂勒住那人的脖子,那人还咬他,同时他用拳头打那个人的头部。他压在那个人身上时,后腰感到动了一下,看到一个穿白色T恤的男子拿碎瓶子打的他,男子看到他受伤了,就停手了。对方五个人就跑了,他们这边就去看病了。10、被告人杨石柱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6月9日下午16点半多,他和朋友李某乙坐蹦蹦车从滨才二期的家里去学院路利民八道街他朋友开的大排档吃饭,并约杨某某和郑某一起去吃饭。他和李某乙先到的,因为车费问题和司机发生争吵并打了起来,他朋友看他打不过那个司机就下车帮他打蹦蹦车司机。过了一会他们都停下来了,正好杨某某给他打电话,他就和杨某某说和蹦蹦车司机吵吵起来了,他挂了电话听到蹦蹦车司机接电话叫李某丙赶紧过来。大约七、八分钟,杨某某和郑某来了,接着杨某某就把蹦蹦车司机打了,他们都用拳脚打司机了,杨某某用铁链子打蹦蹦车司机的头部,他赶紧去拽住铁链子不让杨某某打司机的头。这时,他们听见身后有许多蹦蹦车过来,下来大约有十个人,其中有一个拿着对讲机打杨某某的头部,和他们哥俩打了起来,有一个胖子用啤酒瓶子砸碎后向杨某某身上划。他要去帮杨某某,被蹦蹦车司机和蹦蹦车司机的父亲用啤酒瓶子把他打了,蹦蹦车司机把他压在身下用胳膊锁住他的脖子,用右拳打他的脑袋,司机的父亲用脚踢他的脸。他的伤是被蹦蹦车司机和中年男子用啤酒瓶子砸碎后划伤的;杨某某的伤是被中年男子用碎啤酒瓶子划伤的;李某乙只有脸部被打伤了;蹦蹦车司机的腰伤是被杨某某用碎啤酒瓶子捅伤的,中年男子的头部是谁打伤的他不知道。被告人杨石柱无证据向法庭提供。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石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杨石柱有前科,量刑时予以考虑。案发后双方和解,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石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宫世丽审判员  石伟华审判员  郝振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博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