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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闫某某,女,1990年7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红梅,子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8月3日生,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解,原被告双方矛盾解决。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