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苏风云与丁爱云、逯世俊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风云,丁爱云,逯世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36号申请人苏风云,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丁爱云,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逯世俊,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4日被申请人借申请人12万元钱,双方约定月息1.5分,借款周期三个月,每个月支付一次利息,被申请人将夫妻共有房屋(房权证号:房权证东房私字第2004******)抵押给申请人,并将房权证交给申请人。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二被申请人以资金转借他人未还为由不予偿还,并且二被申请人由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三八路东段北侧房屋一套,房权证号:房权证东房(私)字第2004******、查封黄河明珠**号楼*单元****室。并提供位于西华路北侧综批市场苏书堂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东房(私字第2004*****号)作为担保。���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凤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位于三八路东段北侧房屋一套,房权证号:房权证东房(私)字第2004*****、查封黄河明珠**号楼*单元***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