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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召信用社申请执行王春兴、田培图、张建功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信用社,王春兴,田培图,张建功,郝国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818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王召乡负责人黄某某,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王春兴,男,1972年1月17日生,住河南省温县被执行人田培图,男,1956年11月20日生,住河南省温县被执行人张建功,男,1963年11月9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郝国际,男,1965年10月17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沁阳市王召信用社申请执行王春兴、田培图、张建功、郝国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061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春兴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春兴银行账户存款37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