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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1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周旭红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022-1号原告周旭红,女,1966年7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卢三强(系原告周旭红之夫),男,1966年8月17日生,无业,住济南市。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旭红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旭红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旭红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旭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旭红负担。审 判 员  许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