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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253号原告朱某某,女,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坛城镇。委托代理人戚守民,系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耀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迎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