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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圣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邱炜棚诉何楚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炜棚,何楚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圣民初字第56号原告:邱炜棚。法定代理人:邱军林。法定代理人:梁金连,女。被告:何楚苗,男。本院审理原告邱炜棚诉被告何楚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请求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炜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元,由原告邱炜棚负担。审判员 梁 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从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