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忠科、金玉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张忠科,金玉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389号原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理人:姚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都娟,女,1987年9月27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该公司职工,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委托代理人:牛丽丽,女,1982年8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该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张忠科,男,1954年9月27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金玉子,女,1952年9月19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忠科、金玉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5.00元,减半收取429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沈国君人民陪审员 张景平人民陪审员 杨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蔡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