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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任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任民初字第3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87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女已成年。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被告张某某于2008年4月13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被告张某某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87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女已成年。安达市公安局老虎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张某某已于2008年4月1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执,被告于2008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中奎人民陪审员  毕更新人民陪审员  任忠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樊金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