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执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杨启林与李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启林,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1150号申请执行人杨启林,男,194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军,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杨启林与李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1)槐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槐执字第11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逄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