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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异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裴兴涛、蒋庆英等与谢文礼、魏可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兴涛,蒋庆英,李纪彩,李小花,李纪发,谢文礼,魏可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异字第22号异议人(案外人)裴兴涛。申请执行人蒋庆英。申请执行人李纪彩。申请执行人李小花。申请执行人李纪发。被执行人谢文礼。被执行人魏可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庆英、李纪彩、李小花、李纪发与被执行人谢文礼、魏可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裴兴涛以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大白衣庄村住房一处系其所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5年4月28日,异议人以申请执行人已申请解除对涉案财产的查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裴兴涛自愿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裴兴涛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少玉审判员  董国飞审判员  管晓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