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谌荣华与被执行人仲育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荣华,仲育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法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谌荣华,男,生于1978年10月25日,汉族,云南省普洱市人,个体户,现住孟连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仲育艳,女,生于1976年11月10日,土家族,云南省孟连县人,教师,现住孟连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2014)孟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谌荣华与被执行人仲育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仲育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仲育艳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谌荣华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28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仲育艳于2015年3月31日自动履行了9000元,余款19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自动履行,并兑付给申请人谌荣华。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孟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金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莲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