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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黎凤英诉被告王启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凤英,王启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788号原告黎凤英。被告王启郎。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凤英诉被告王启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凤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仕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夏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