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诉前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济宁长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宁市大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长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大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诉前保字第11号申请人济宁长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济宁市大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济宁长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济宁市大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大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6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不动产、股权等资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时益同审判员 胡召银审判员 王秀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