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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金钟与天津市中轩机电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6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中轩机电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真理道54号203室。法定代表人樊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宝波,该公司行政部部长。上诉人张金钟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9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金钟、被上诉人天津市中轩机电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宝波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赔偿系因其认为劳动档案登记有误,导致未能按期办理特岗退休而起,而是否符合特岗退休人员条件,能否享受特岗待遇系相关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金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张金钟。上诉人张金钟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主要理由:仲裁委员会没有受理,法院应该予以实体审理。被上诉人天津市中轩机电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审裁定,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张赔偿系因其认为劳动档案登记有误,导致未能按期办理特岗退休而起,而是否符合特岗退休人员条件,能否享受特岗待遇系相关劳动行政部门主管,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刚代理审判员  王福群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