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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姜智红、林乐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诸执字第509-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姜智红、林乐金、位顺奎、王桂花、田家合、白佃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智红、林乐金、位顺奎、王桂花、田家合、白佃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姜智红、林乐金、位顺奎、王桂花、田家合、白佃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