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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巫俊利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俊利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俊利,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滑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未检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俊利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尚阳、王长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俊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4日至5日,被告人巫俊利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滑县城关镇朱照村村民齐某、张某用油锯采伐其种在本村村西空闲地的杨树共计12棵,用于自家建房。经滑县林业局鉴定,被伐的12株杨树的立木材积共计13.8849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巫俊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发林木罪,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被告人巫俊利于2015年11月26日到滑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事实。被告人巫俊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其投案时的有罪供述,证人李某、张某、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关于上官镇吴村被伐林木情况的鉴定意见及计算表,滑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以及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明、案件来源证明、投案证明、被告人巫俊利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巫俊利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巫俊利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巫俊利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森林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巫俊利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常双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