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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执民字第4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缪道忠与项岳俊、陈少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缪道忠,项岳俊,陈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484-1号申请人:缪道忠。被执行人:项岳俊。被执行人:陈少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温泰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缪道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项岳俊、陈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项岳俊、陈少华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项岳俊、陈少华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乐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夏晓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