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4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缪道忠与项岳俊、陈少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缪道忠,项岳俊,陈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484-1号申请人:缪道忠。被执行人:项岳俊。被执行人:陈少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温泰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缪道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项岳俊、陈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项岳俊、陈少华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项岳俊、陈少华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乐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夏晓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