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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吉林省天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吉林省铁北彩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天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吉林省铁北彩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一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天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人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成哲,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铁北彩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燕,长春市富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吉林省天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林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4)德民重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仁夫、杨成哲,被上诉人吉林省铁北彩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北彩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金东、委托代理人刘志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林公司原审诉称:2011年5月23日,双方就钢结构厂房施工事宜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地点、承包范围、工期、造价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铁北彩钢公司对施工项目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进行了施工,工程于2012年11月22日交付验收,厂房里停放着机械设备。2013年3月12日,交付验收的厂房两跨坍塌,坍塌给机械造成损坏,为此,天林公司曾多次找到铁北彩钢公司,要求铁北彩钢公司修复厂房,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然而,铁北彩钢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修复,同时也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天林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1.铁北彩钢公司修复其为天林公司施工的钢结构工程,否则承担修复费用20万元(以鉴定结论为准);2.赔偿损失10万元人民币;3.诉讼费、鉴定费等其他费用由铁北彩钢公司承担。铁北彩钢公司原审辩称:1.此坍塌事故发生后,铁北彩钢公司第一时间接到天林公司通知到达现场,并与天林公司及预埋件施工方召开现场会,分析事故原因及划分责任,三方会议决定:积雪太大导致预埋件脱落厂房坍塌,由预埋件施工方负事故全部责任,铁北彩钢公司无责任。2.此坍塌事故与铁北彩钢公司无关,其厂房修复不是质保期范围,因此天林公司要求铁北彩钢公司为其修复厂房及赔偿损失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3.因天林公司不信守合同,至今拖欠工程款539,813元未付,故铁北彩钢公司已另案告诉。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11年5月23日,天林公司与铁北彩钢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厂房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地点、承包范围、工期、造价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铁北彩钢公司对施工项目进行了施工,于2012年11月22日工程交付验收。2013年3月12日,交付验收的厂房部分坍塌。天林公司诉至法院,1.要求铁北彩钢公司修复坍塌钢结构工程,否则承担修复费用20万元(以鉴定结论为准);2.因厂房里停放着机械设备,坍塌给机械造成损坏,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此案最初原审依法定程序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的铁北彩钢公司承建的钢结构厂房坍塌部分与设计和施工是否有因果关系、墙体预埋件施工是否存在设计和施工质量问题、是否因此导致两跨厂房坍塌、修复钢结构厂房坍塌部分应是多少钱、造成的损失应是多少钱等项目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因双方均无法提供正规施工图纸,无法接受委托为由将鉴定退回。本次双方均不再提出鉴定。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铁北彩钢公司承包天林公司的钢结构厂房工程并施工。该钢结构厂房部分坍塌,天林公司要求铁北彩钢公司予以修复,否则承担修复费用20万元。但该工程厂房是由案外人施工的土建预埋件及铁北彩钢公司施工的彩钢两部分组成,发生坍塌系哪方施工质量问题事实不清,在鉴定不能情况下,双方均不要求追加土建预埋件的施工单位参加诉讼,简单认定坍塌系铁北彩钢公司施工不符合规范,判决由其承担修复义务证据不足。铁北彩钢公司称厂房坍塌是积雪太大导致预埋件脱落造成,由预埋件施工方负事故全部责任,铁北彩钢公司无责任。但是铁北彩钢公司对其抗辩理由没有提供其他充分证据。法院原审委托两家评估机构均因双方无法提供正规施工图纸将鉴定退回。故铁北彩钢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天林公司要求铁北彩钢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人民币,没有提供其他充分证据,不予支持。因双方在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时约定了质保金为135,500元,质保期一年。钢结构厂房部分坍塌发生在质保期限内,故待有关部门将钢结构厂房部分坍塌修复后,确定了修复金额,明确坍塌责任,可另行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吉林省天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邮寄送达费72元,均由吉林省天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天林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要为:原审对于涉案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没有排除铁北彩钢公司责任,也没有认定铁北彩钢公司负有责任,却以“钢结构厂房部分坍塌发生在质保期限内,故待有关部门将钢结构厂房部分坍塌修复后,确定了修复金额,明确坍塌责任,可另行告诉”,作出驳回天林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此判决不负责任、规避矛盾,没有化解纷争,故天林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铁北彩钢公司修复涉案工程或者支付20万元维修费。被上诉人铁北彩钢公司二审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另查明:1.涉案工程由第三方施工土建预埋件部分,再由铁北彩钢公司在此基础上施工彩钢屋面部分。2.天林公司庭审中陈述,涉案厂房坍塌部分已修复完毕,修复费用近10万元。本院认为: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厂房坍塌系由被上诉人铁北彩钢公司施工质量问题所致,故上诉人天林公司要求铁北彩钢公司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首先,涉案工程由铁北彩钢公司与第三方共同施工完成,现该工程出现坍塌事故,在法院向天林公司释明是否追加施工第三方为本案当事人的情况下,天林公司仍拒绝追加,致使事故原因无法查清,天林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其次,天林公司在诉讼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质量及工程量进行鉴定,认为涉案工程存在质量及偷工减料问题,但该鉴定系由天林公司单方委托,其鉴定结果本院不予采信。最后,天林公司作为涉案工程建设方,应提供正规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原审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时,因天林公司无法提供涉案工程的正规图纸,致使鉴定不能,天林公司对此存在过错。铁北彩钢公司作为项目施工人,亦有义务要求建设方提供正规图纸进行施工,但其仅依照天林公司提供的施工草图施工,亦存在过错,故原审法院将质保金留存在天林公司处,待事故责任明确后,双方可依据责任承担比例另行处理。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天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海彪代理审判员  郭 智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