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钟南辉与恒基镀膜(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南辉,恒基镀膜(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南辉,男。委托代理人刘伟亭,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基镀膜(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佳玉,系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钟南辉与被上诉人恒基镀膜(深圳)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沙劳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南辉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钟南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南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钟南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晓璇(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