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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刚、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周亚琼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琼,李刚,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周亚琼,女,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68年1月2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法定代表人:林廷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周亚琼与被执行人李刚、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9日作出的(2014)乌中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亚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刚、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刚、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21270582元(其中含本案执行费88582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刚、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刚、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思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