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沁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怀府信用社申请执行路建设、任国强、韩利娥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府信用社,路建设,任国强,韩利娥,谭瑞新,程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府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怀府路负责人陈某某被执行人路建设,男,1974年4月2日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任国强,男,1973年12月10日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韩利娥,女,1972年7月3日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谭瑞新,男,1970年9月14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程远,女,1971年3月23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沁阳市怀府信用社申请执行路建设、任国强、韩利娥、谭瑞新、程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3)沁证经字第080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路建设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路建设银行账户存款17385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