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赤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蒙古联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分公司申请执行赤峰市东信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联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分公司,赤峰市东信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赤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联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西街路北联通枢纽楼。负责人姜永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炳军,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赤峰市东信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法定代表人钱玉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克,该公司副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2)赤仲裁字第16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赤峰市东信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赤峰市东信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在10日内履行(2012)赤仲裁字第167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赤峰市东信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内蒙古联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4日向我院提出了延期执行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了(2014)赤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对赤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赤仲裁字第16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双方当事人在中止期间并未达成和解协议,内蒙古联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恢复对赤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赤仲裁字第16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赤峰市东信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现有房产32处,这些房产登记在赤峰市红山区果树园艺场名下,赤峰市红山区果树园艺场现已更名为赤峰市东信园艺有限责任公司,这些房产的证号分别是赤房权字第0110B30427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28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29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30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31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32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34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35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36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37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38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39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40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41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42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43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44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45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46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47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48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49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50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51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52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53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54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55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56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57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号,合计面积为10432.57平方米。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联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分公司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赤峰市东信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产32处(登记在赤峰市红山区果树园艺场名下),这些房产的证号分别是赤房权字第0110B30427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28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29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30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31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32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33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34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35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36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37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38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39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40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41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42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43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44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45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46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47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48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49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50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51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52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53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54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55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56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57号、赤房权字第0110B304**号,合计面积为10432.57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学文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鲍飞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学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