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同心富运输有限公司汽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同心富运输有限公司汽贸分公司,王艳军,杨丽霞,王悦,彭仓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680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同心富运输有限公司汽贸分公司。负责人朱生军,经理。被执行人王艳军。被执行人杨丽霞。被执行人王悦。被执行人彭仓瑞。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同心富运输有限公司汽贸分公司申请执行王艳军、杨丽霞、王悦、彭仓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巴彦淖尔市平安公证处作出的(2012)巴证字第73号公证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勇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曲佑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