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孔小燕与肖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小燕,肖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29号原告:孔小燕,女,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晓平,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丽,女,197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原告孔小燕诉被告肖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由审判员栾夫兴、审判员张从容、人民陪审员张燕舞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小燕及委托代理人李晓平、被告肖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小燕诉称:我与肖丽是朋友关系,肖丽以开服装店资金紧张为由向我借款。我让弟弟孔某于2012年12月5日通过中国银行给肖丽汇款10万元,我自己给肖丽现金13万元。肖丽于2012年12月12日给我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孔小燕现金贰拾叁万圆整(¥230000元整)(月息3分)(季度3个月结息一次),××,借款人:肖丽,2012年12月12日”。后我多次找肖丽催要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肖丽偿还借款23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肖丽承担。肖丽辩称:借款本金23万元不错,约定的利率3分也不错,利率过高。经审理查明:孔小燕与肖丽是朋友关系,肖丽以开服装店资金紧张为由向孔小燕借款。孔小燕让弟弟孔某于2012年12月5日通过中国银行给肖丽汇款10万元,孔小燕给肖丽现金13万元。肖丽于2012年12月12日给孔小燕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借孔小燕现金贰拾叁万元整(¥230000元整)(月息3分)(季度3个月结息一次),××,借款人:肖丽,2012年12月12日”。肖丽只于2013年春节支付利息500元,后孔小燕多次催要欠款未果。为此,孔小燕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孔小燕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中国银行的转账凭证、孔某的证言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并经当事人当庭质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肖丽向孔小燕借款2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欠条为证,故孔小燕要求肖丽偿还借款2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于双方约定月息3分明显过高,肖丽要求调整,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肖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孔小燕款2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扣除已付500元);二、驳回孔小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50元,由肖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张从容人民陪审员 张燕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梅梅附: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