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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厉运杰与刘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运杰,刘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保字第45号申请人:厉运杰,男。被申请人:刘余,男。申请人厉运杰为与被申请人刘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余在日照市新世纪商厦有限公司的货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余在日照市新世纪商厦有限公司的货款2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严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