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畅婷与被告李晓娟、被告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婷,李晓娟,张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畅婷,女,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晓娟,女,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东,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畅婷与被告李晓娟、被告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畅婷诉称:2014年5月12日,被告李晓娟、张东因急需用款在原告畅婷处借款30000元,并与原告畅婷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百分之二,违约金为每日未支付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千分之二。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为连带保证人。到期后,经原告畅婷多次索要,被告李晓娟、张东、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拒不归还。现原告畅婷请求判令被告李晓娟、张东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600元及违约金1800元,并由被告李晓娟、张东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原告畅婷与被告李晓娟、张东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运城仲裁委员仲裁”,故应驳回原告畅婷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畅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退还原告畅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跃华审 判 员 畅清泉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若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