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滁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鸿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国盛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南大街银河综合楼305-310室。法定代表人:杨迎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鸿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州街道黄公望村横山。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国盛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汇处卓越世纪中心1号4001室。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斌,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鸿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国盛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皖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以(2015)皖执字第000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指定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鸿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斌在金融机构存款635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二、冻结深圳国盛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杭州鸿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