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关于冯立强诉徐晓朋、王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强,徐晓朋,王智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503号原告冯立强,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徐晓朋,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王智杰,男,成年人,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强与被告徐晓朋、王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姬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