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关于冯立强诉徐晓朋、王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强,徐晓朋,王智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503号原告冯立强,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徐晓朋,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王智杰,男,成年人,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强与被告徐晓朋、王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姬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元 百度搜索“”